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E MACHINERY缩写:ZSAM。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地方性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指导。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提高科技水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推进农机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努力提高会员和有关农机(化)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科技项目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科技与技术经济论证、评估、评论、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化的编制、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等服务。
(四)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农业机械新产品定型鉴定;
(五)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和书籍及其它文集、资料;
(六)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和产学研合作;
(七)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八)经批准开展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成果、论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举办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十)开展产业政策、科技创新和行业发展等规划咨询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评选表彰优秀科技成果、论文、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并举荐给各有关部门;
(十一)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以专职为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学会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且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且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落实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合作协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理事会下设学会秘书处,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3-5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推选1名召集人。本学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监事的资格限制与理事的资格限制基本相似,如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有亲属关系或者特殊关系监事的比例限制,有犯罪前科者不得担任监事,以及担任了理事或者执行团队人员不得出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1)检查本学会财务;
(2)对本学会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学会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学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理事长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款所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