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本项为可选项)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电子会员证;(如有需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团体,应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注销、吊销、撤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一般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