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机械行业发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励我省从事农业机械工作的科研及管理人员在农业机械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是经浙江省科技厅批准,由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设立的面向全省农业机械行业的专业性奖项。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设立并承办“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范围和条件
(一)农业机械领域科学研究。在农业机械领域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农业机械技术创新与开发。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农机安全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农机化推广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
第六条 评审标准和奖励等级
成果的评审以其创造性和贡献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
成果的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一等奖:成果的创造性大,对促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和成果推广应用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成果的创造性较大,对促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和推广应用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成果有一定创造性,对促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和推广应用起到积极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由科技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省直部门、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报送“评审办公室”。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应鉴定的项目须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意见》;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申请项目参加评审的范围为:
(一)每2年评审一次,在规定期间内获得的各类研究成果。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获得国家、省级以及同类奖励的项目;
(二)存在纠纷以及完成人员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未取得实质性创新的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适合授奖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设立“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农业机械学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提供与完善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秘书处(杭州市拱墅区武林广场8号省科协大楼1702室),“评审办公室”主任由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推荐。
“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
(三)组织评审工作;
(四)受理异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为:资格、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众异议→奖励委员会审定→授奖。
(一)资格、形式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审查,并按报奖类别予以分类;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所属评审组按照本《办法》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严格审评,对参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签署推荐理由;
(三)公众异议:在公众媒体(杂志、网络等)上公告评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处理公众异议;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奖项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名单与项目奖励等级;
(五)授奖:“奖励委员会”向获奖项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公告异议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经“奖励委员会”确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拟授奖项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奖项名称、类别、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处理。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机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违者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本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评审经费应在学会账目中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二)实行学会领导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评审经费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